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放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33号)、《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29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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