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 蒙古文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客户端
    客户端
  • 手机版
    手机版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助企纾困服务专区 > 惠民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 文化体育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科规〔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4-11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27 15:54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取消收藏成功!

相关办事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

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全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自治区财力情况确定。

按照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盟市、旗县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体育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将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规字〔2021〕7号)要求的县级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

第九条  纳入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向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未满足开放条件期间不再纳入申报补助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等工作。 

第十一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经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平台公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场馆实地考察、逐项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数据填报真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 8月15日前,将所属申请补助体育场馆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汇总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体育总局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各盟市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评估情况,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开展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绩效因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4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2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室内外健身场地面积。其中: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权重为15%,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权重为10%。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1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绩效因素(权重10%),指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或收费开放服务评价结果。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因素(权重10%)。

补助资金计算公式为:

盟市因素法得分=盟市体育场馆数量/∑各盟市体育场馆数量×40%+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15%+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10%+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15%+盟市健身场馆绩效/∑各盟市健身场馆绩效×10%+盟市财政困难系数/∑各盟市财政困难系数×10%。

盟市补助资金额度=盟市因素法得分×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额。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旗县财政部门和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 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 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 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7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自治区体育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体育总局,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体育局转发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4〕732号)同时废止。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新闻发布会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 中国政府网
        •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各省市区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自治区人大
        • 自治区政协
        • 自治区部门网站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信访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监狱管理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自治区盟市网站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呼伦贝尔市 兴安盟 通辽市 赤峰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阿拉善盟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
        •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运营数据
        • 主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联系电话:0471-486591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网站改版试运行(发现不足之处,欢迎及时反馈) 网站支持

        ipv6
        • 蒙速办 蒙速办
          蒙速办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 12345热线留言 12345热线留言
        • TOP 返回顶部
        - 收起 -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模式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要闻动态
        • 头条
        • 全国要闻
        • 今日关注
        • 媒体聚焦
        • 视频新闻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重要会议
        • 领导活动
        • 内蒙古新闻联播
        政务公开
        • 自治区政府
        • 机构职能
        • 政府工作报告
        • 政府公报
        • 国务院文件
        •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新闻发布
        • 重点信息公开
        •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文件库
        政务服务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便民知识图谱
        政民互动
        • 主席信箱
        • 反馈回应
        • 民意征集
        • 在线访谈
        •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问答库
        • 12345运行数据
        政府数据
        • 统计数据
        • 财政数据
        • 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 公路交通运行情况
        • 市场监管运行
        • 商业经济运行情况
        • 金融运行情况
        • 市场价格监测
        • 数据解读分析
        亮丽内蒙古
        • 内蒙古概况
        • 遇见内蒙古

        回到顶部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助企纾困服务专区 > 惠民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 文化体育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科规〔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4-11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27 15:54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相关办事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

        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全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自治区财力情况确定。

        按照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盟市、旗县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体育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将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规字〔2021〕7号)要求的县级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

        第九条  纳入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向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未满足开放条件期间不再纳入申报补助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等工作。 

        第十一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经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平台公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场馆实地考察、逐项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数据填报真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 8月15日前,将所属申请补助体育场馆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汇总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体育总局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各盟市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评估情况,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开展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绩效因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4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2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室内外健身场地面积。其中: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权重为15%,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权重为10%。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1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绩效因素(权重10%),指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或收费开放服务评价结果。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因素(权重10%)。

        补助资金计算公式为:

        盟市因素法得分=盟市体育场馆数量/∑各盟市体育场馆数量×40%+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15%+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10%+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15%+盟市健身场馆绩效/∑各盟市健身场馆绩效×10%+盟市财政困难系数/∑各盟市财政困难系数×10%。

        盟市补助资金额度=盟市因素法得分×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额。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旗县财政部门和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 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 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 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7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自治区体育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体育总局,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体育局转发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4〕732号)同时废止。



        新闻发布会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电脑版
              • 主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 党政机关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备案号:蒙ICP备20001420号-5A
              • 投诉建议留言入口
               
              返回首页 页面放大 页面缩小 语音播报 指读 大鼠标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文化体育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3-0332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科规〔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4-11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3-0332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科规〔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4-11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27 15:54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

              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全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自治区财力情况确定。

              按照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盟市、旗县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体育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将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规字〔2021〕7号)要求的县级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

              第九条  纳入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向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未满足开放条件期间不再纳入申报补助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等工作。 

              第十一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经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平台公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场馆实地考察、逐项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数据填报真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 8月15日前,将所属申请补助体育场馆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汇总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体育总局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各盟市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评估情况,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开展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绩效因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4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2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室内外健身场地面积。其中: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权重为15%,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权重为10%。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1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绩效因素(权重10%),指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或收费开放服务评价结果。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因素(权重10%)。

              补助资金计算公式为:

              盟市因素法得分=盟市体育场馆数量/∑各盟市体育场馆数量×40%+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15%+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10%+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15%+盟市健身场馆绩效/∑各盟市健身场馆绩效×10%+盟市财政困难系数/∑各盟市财政困难系数×10%。

              盟市补助资金额度=盟市因素法得分×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额。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旗县财政部门和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 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 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 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7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自治区体育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体育总局,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体育局转发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4〕73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
                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全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自治区财力情况确定。
                按照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盟市、旗县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体育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将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规字〔2021〕7号)要求的县级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
                第九条  纳入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向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未满足开放条件期间不再纳入申报补助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等工作。 
                第十一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经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平台公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场馆实地考察、逐项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数据填报真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 8月15日前,将所属申请补助体育场馆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汇总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体育总局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各盟市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评估情况,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开展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绩效因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4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2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室内外健身场地面积。其中: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权重为15%,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权重为10%。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1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绩效因素(权重10%),指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或收费开放服务评价结果。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因素(权重10%)。
                补助资金计算公式为:
                盟市因素法得分=盟市体育场馆数量/∑各盟市体育场馆数量×40%+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15%+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10%+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15%+盟市健身场馆绩效/∑各盟市健身场馆绩效×10%+盟市财政困难系数/∑各盟市财政困难系数×10%。
                盟市补助资金额度=盟市因素法得分×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额。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旗县财政部门和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 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 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 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7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自治区体育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体育总局,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体育局转发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4〕732号)同时废止。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点击阅读
              新闻发布会
              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主办 承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主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主办

              承办单位: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3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

              开云手机站官方版网站登录入口 | LEJING.COM |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 | 乐动在线 | 开云手机官方版登录入口 | 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 | 乐动注册 | 安博站·官方版网站登录入口 | c7网页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