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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5〕20号
成文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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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06-09 14:21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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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二)明确行政检查事项。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制定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参照执行)。要严格将该纳入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的事项全部纳入,防止发生不执法、不检查等执法不作为现象。同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

(三)规范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对象、内容、频次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细化量化,形成裁量权基准。

(四)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日常行政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临时检查时,要制定临时检查计划,在检查前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除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专项检查计划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临时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的检查计划需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五)深化“综合查一次”。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化“综合查一次”,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问题。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或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要同步核减合并至后续同类检查计划。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

(六)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落实本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二、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八)积极探索非现场检查。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业监管特点,充分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检查,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

(九)推行“扫码入企”。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广应用“检查码”,行政检查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码”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

(十)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十一)做好行政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

(十二)实施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三、强化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工作统筹指导。要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做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专项行动,统筹抓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强化行政检查计划公示制度执行,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细化完善本执法领域行政检查相关规定,加强指导和监督。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对涉及民生领域的检查事项,坚决落实相关检查要求,做到纠正一个,解决一类,影响一片。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快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工作,逐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尚未建设行政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检查;已经建设行政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对接,全面、准确、及时归集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实现应归尽归。

(十五)加强行政检查预警分析。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运用好人工智能、大数据统计功能,快速预警多头、重复、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的分析研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为科学决策和靶向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依据。

(十六)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依托蒙企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收集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线索。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十七)严肃行政检查责任追究。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发挥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对违反行政检查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检查违法或者不当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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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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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推行“扫码入企”。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广应用“检查码”,行政检查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码”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

        (十)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十一)做好行政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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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二)明确行政检查事项。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制定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参照执行)。要严格将该纳入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的事项全部纳入,防止发生不执法、不检查等执法不作为现象。同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

              (三)规范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对象、内容、频次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细化量化,形成裁量权基准。

              (四)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日常行政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临时检查时,要制定临时检查计划,在检查前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除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专项检查计划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临时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的检查计划需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五)深化“综合查一次”。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化“综合查一次”,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问题。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或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要同步核减合并至后续同类检查计划。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

              (六)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落实本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二、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八)积极探索非现场检查。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业监管特点,充分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检查,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

              (九)推行“扫码入企”。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广应用“检查码”,行政检查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码”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

              (十)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十一)做好行政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

              (十二)实施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三、强化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工作统筹指导。要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做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专项行动,统筹抓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强化行政检查计划公示制度执行,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细化完善本执法领域行政检查相关规定,加强指导和监督。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对涉及民生领域的检查事项,坚决落实相关检查要求,做到纠正一个,解决一类,影响一片。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快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工作,逐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尚未建设行政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检查;已经建设行政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对接,全面、准确、及时归集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实现应归尽归。

              (十五)加强行政检查预警分析。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运用好人工智能、大数据统计功能,快速预警多头、重复、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的分析研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为科学决策和靶向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依据。

              (十六)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依托蒙企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收集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线索。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十七)严肃行政检查责任追究。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发挥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对违反行政检查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检查违法或者不当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二)明确行政检查事项。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制定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参照执行)。要严格将该纳入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的事项全部纳入,防止发生不执法、不检查等执法不作为现象。同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三)规范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对象、内容、频次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细化量化,形成裁量权基准。(四)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日常行政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临时检查时,要制定临时检查计划,在检查前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除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专项检查计划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临时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的检查计划需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五)深化“综合查一次”。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化“综合查一次”,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问题。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或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要同步核减合并至后续同类检查计划。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六)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落实本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二、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八)积极探索非现场检查。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业监管特点,充分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检查,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九)推行“扫码入企”。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广应用“检查码”,行政检查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码”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十)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一)做好行政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十二)实施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三、强化实施保障(十三)加强工作统筹指导。要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做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专项行动,统筹抓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强化行政检查计划公示制度执行,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细化完善本执法领域行政检查相关规定,加强指导和监督。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对涉及民生领域的检查事项,坚决落实相关检查要求,做到纠正一个,解决一类,影响一片。(十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快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工作,逐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尚未建设行政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检查;已经建设行政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对接,全面、准确、及时归集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实现应归尽归。(十五)加强行政检查预警分析。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运用好人工智能、大数据统计功能,快速预警多头、重复、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的分析研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为科学决策和靶向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依据。(十六)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依托蒙企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收集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线索。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十七)严肃行政检查责任追究。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发挥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对违反行政检查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检查违法或者不当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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