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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业态新技术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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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语音合成、人脸识别、语音交互……我国人工智能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新科技带来美好生活体验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和纠纷。围绕新业态新发展,如何在法律上厘清边界、做好保障,记者围绕典型案例进行了采访。

经过技术加持的声音是否受保护?自家安装可视门铃,邻居反对有依据吗?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相关争议,以司法裁判规范和保障新业态、新技术发展,让人民群众更好拥抱新科技。

甄别违法行为,保护AI语音和虚拟形象合法人格权益

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只要提取一个人足够的声音样本,就能“克隆”声音制作出相关产品。技术的更新让声音更易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配音师殷女士就遇到了声音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她发现,在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经过声音筛选和溯源,殷女士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原来,殷女士曾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录制过有声读物。之后,文化传媒公司将其音频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对外出售。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这款产品后,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上销售。

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文化传媒公司、软件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那么,经过AI加持后的声音是否受到保护呢?“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受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可识别性。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则应受到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文化传媒公司、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5万元。

随着科技应用和商业模式不断发展,技术更深程度地参与到内容创作与提供过程中,技术服务与内容服务的边界日益模糊。有人觉得,“技术中立”就可以不担责,事实并非如此。

某款手机记账软件中,用户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及与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并借助通用语料实现交流互动。公众人物何某发现,自己在该款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者。开发运营软件的公司通过聚类算法,将陪伴者“何某”按身份分类,并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虚拟人物。

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上传了大量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作人物头像。为了使虚拟角色更加拟人化,公司还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在通用语料之外,用户上传了各类符合该虚拟陪伴者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等互动语料,公司使用人工智能筛选、分类,形成人物专属语料,根据话题类别、人设特点等,用于AI陪伴者“何某”与用户的对话中。

“该公司并非提供简单‘通道’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用户形成侵权素材并提供给用户。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公司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技术中立’的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铭溪介绍。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虚拟形象”所包含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人格要素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3万元。

规范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场景,彰显人文立场

家住上海某小区的邵某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这一做法引起了同小区相邻楼栋邻居的不满。邻居黄某表示,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其卧室和阳台,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邵某的行为侵犯其隐私,要求邵某拆除可视门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审理法院认为,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邵某虽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拍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侵害了黄某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

“本案就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序位进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

刷脸支付、刷脸门禁……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到生活的很多方面,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许多人带来困扰。

汪某某在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刷脸进站。随后,汪某某通过自助验票通道刷脸验证后进站乘车。但汪某某认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采集其人脸信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铁路局停止违法采集人脸信息、赔偿损失等。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全国首例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成都铁路局为乘客提供人工通道选择权、多方广告告示、未过度使用人脸信息以及告知义务缺陷对汪某某的影响和损害小等因素,告知义务缺陷不足以单独构成侵权,对汪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规范语音交互识别认定,保护科技创新型企业权益

语音交互作为比较成熟的人机交互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使用特定的“唤醒词”进行语音唤醒,是用户与智能设备交互的主要唤醒方式之一。

2017年7月,某科技公司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但该公司发现,该唤醒词却被他人抢注了商标。

在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陈某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某科技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叶挺舟说。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大量抢注商标,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最终,温州中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判决不仅明确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回应了经营者的维权期待,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佩乘说。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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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新业态新技术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4-07-24 16:07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AI语音合成、人脸识别、语音交互……我国人工智能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新科技带来美好生活体验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和纠纷。围绕新业态新发展,如何在法律上厘清边界、做好保障,记者围绕典型案例进行了采访。

        经过技术加持的声音是否受保护?自家安装可视门铃,邻居反对有依据吗?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相关争议,以司法裁判规范和保障新业态、新技术发展,让人民群众更好拥抱新科技。

        甄别违法行为,保护AI语音和虚拟形象合法人格权益

        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只要提取一个人足够的声音样本,就能“克隆”声音制作出相关产品。技术的更新让声音更易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配音师殷女士就遇到了声音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她发现,在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经过声音筛选和溯源,殷女士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原来,殷女士曾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录制过有声读物。之后,文化传媒公司将其音频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对外出售。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这款产品后,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上销售。

        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文化传媒公司、软件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那么,经过AI加持后的声音是否受到保护呢?“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受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可识别性。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则应受到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文化传媒公司、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5万元。

        随着科技应用和商业模式不断发展,技术更深程度地参与到内容创作与提供过程中,技术服务与内容服务的边界日益模糊。有人觉得,“技术中立”就可以不担责,事实并非如此。

        某款手机记账软件中,用户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及与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并借助通用语料实现交流互动。公众人物何某发现,自己在该款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者。开发运营软件的公司通过聚类算法,将陪伴者“何某”按身份分类,并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虚拟人物。

        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上传了大量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作人物头像。为了使虚拟角色更加拟人化,公司还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在通用语料之外,用户上传了各类符合该虚拟陪伴者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等互动语料,公司使用人工智能筛选、分类,形成人物专属语料,根据话题类别、人设特点等,用于AI陪伴者“何某”与用户的对话中。

        “该公司并非提供简单‘通道’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用户形成侵权素材并提供给用户。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公司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技术中立’的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铭溪介绍。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虚拟形象”所包含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人格要素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3万元。

        规范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场景,彰显人文立场

        家住上海某小区的邵某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这一做法引起了同小区相邻楼栋邻居的不满。邻居黄某表示,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其卧室和阳台,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邵某的行为侵犯其隐私,要求邵某拆除可视门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审理法院认为,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邵某虽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拍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侵害了黄某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

        “本案就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序位进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

        刷脸支付、刷脸门禁……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到生活的很多方面,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许多人带来困扰。

        汪某某在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刷脸进站。随后,汪某某通过自助验票通道刷脸验证后进站乘车。但汪某某认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采集其人脸信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铁路局停止违法采集人脸信息、赔偿损失等。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全国首例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成都铁路局为乘客提供人工通道选择权、多方广告告示、未过度使用人脸信息以及告知义务缺陷对汪某某的影响和损害小等因素,告知义务缺陷不足以单独构成侵权,对汪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规范语音交互识别认定,保护科技创新型企业权益

        语音交互作为比较成熟的人机交互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使用特定的“唤醒词”进行语音唤醒,是用户与智能设备交互的主要唤醒方式之一。

        2017年7月,某科技公司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但该公司发现,该唤醒词却被他人抢注了商标。

        在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陈某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某科技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叶挺舟说。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大量抢注商标,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最终,温州中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判决不仅明确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回应了经营者的维权期待,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佩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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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款手机记账软件中,用户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及与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并借助通用语料实现交流互动。公众人物何某发现,自己在该款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者。开发运营软件的公司通过聚类算法,将陪伴者“何某”按身份分类,并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虚拟人物。

                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上传了大量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作人物头像。为了使虚拟角色更加拟人化,公司还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在通用语料之外,用户上传了各类符合该虚拟陪伴者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等互动语料,公司使用人工智能筛选、分类,形成人物专属语料,根据话题类别、人设特点等,用于AI陪伴者“何某”与用户的对话中。

                “该公司并非提供简单‘通道’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用户形成侵权素材并提供给用户。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公司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技术中立’的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铭溪介绍。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虚拟形象”所包含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人格要素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3万元。

                规范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场景,彰显人文立场

                家住上海某小区的邵某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这一做法引起了同小区相邻楼栋邻居的不满。邻居黄某表示,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其卧室和阳台,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邵某的行为侵犯其隐私,要求邵某拆除可视门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审理法院认为,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邵某虽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拍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侵害了黄某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

                “本案就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序位进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

                刷脸支付、刷脸门禁……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到生活的很多方面,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许多人带来困扰。

                汪某某在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刷脸进站。随后,汪某某通过自助验票通道刷脸验证后进站乘车。但汪某某认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采集其人脸信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铁路局停止违法采集人脸信息、赔偿损失等。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全国首例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成都铁路局为乘客提供人工通道选择权、多方广告告示、未过度使用人脸信息以及告知义务缺陷对汪某某的影响和损害小等因素,告知义务缺陷不足以单独构成侵权,对汪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规范语音交互识别认定,保护科技创新型企业权益

                语音交互作为比较成熟的人机交互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使用特定的“唤醒词”进行语音唤醒,是用户与智能设备交互的主要唤醒方式之一。

                2017年7月,某科技公司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但该公司发现,该唤醒词却被他人抢注了商标。

                在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陈某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某科技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叶挺舟说。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大量抢注商标,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最终,温州中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判决不仅明确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回应了经营者的维权期待,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佩乘说。

                AI语音合成、人脸识别、语音交互……我国人工智能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新科技带来美好生活体验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和纠纷。围绕新业态新发展,如何在法律上厘清边界、做好保障,记者围绕典型案例进行了采访。经过技术加持的声音是否受保护?自家安装可视门铃,邻居反对有依据吗?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相关争议,以司法裁判规范和保障新业态、新技术发展,让人民群众更好拥抱新科技。甄别违法行为,保护AI语音和虚拟形象合法人格权益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只要提取一个人足够的声音样本,就能“克隆”声音制作出相关产品。技术的更新让声音更易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挑战。配音师殷女士就遇到了声音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她发现,在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经过声音筛选和溯源,殷女士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原来,殷女士曾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录制过有声读物。之后,文化传媒公司将其音频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对外出售。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这款产品后,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上销售。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文化传媒公司、软件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那么,经过AI加持后的声音是否受到保护呢?“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受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可识别性。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则应受到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文化传媒公司、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5万元。随着科技应用和商业模式不断发展,技术更深程度地参与到内容创作与提供过程中,技术服务与内容服务的边界日益模糊。有人觉得,“技术中立”就可以不担责,事实并非如此。某款手机记账软件中,用户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及与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并借助通用语料实现交流互动。公众人物何某发现,自己在该款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者。开发运营软件的公司通过聚类算法,将陪伴者“何某”按身份分类,并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虚拟人物。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上传了大量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作人物头像。为了使虚拟角色更加拟人化,公司还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在通用语料之外,用户上传了各类符合该虚拟陪伴者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等互动语料,公司使用人工智能筛选、分类,形成人物专属语料,根据话题类别、人设特点等,用于AI陪伴者“何某”与用户的对话中。“该公司并非提供简单‘通道’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用户形成侵权素材并提供给用户。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公司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技术中立’的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铭溪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虚拟形象”所包含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人格要素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3万元。规范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场景,彰显人文立场家住上海某小区的邵某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这一做法引起了同小区相邻楼栋邻居的不满。邻居黄某表示,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其卧室和阳台,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邵某的行为侵犯其隐私,要求邵某拆除可视门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审理法院认为,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邵某虽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拍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侵害了黄某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本案就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序位进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刷脸支付、刷脸门禁……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到生活的很多方面,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许多人带来困扰。汪某某在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刷脸进站。随后,汪某某通过自助验票通道刷脸验证后进站乘车。但汪某某认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采集其人脸信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铁路局停止违法采集人脸信息、赔偿损失等。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全国首例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成都铁路局为乘客提供人工通道选择权、多方广告告示、未过度使用人脸信息以及告知义务缺陷对汪某某的影响和损害小等因素,告知义务缺陷不足以单独构成侵权,对汪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规范语音交互识别认定,保护科技创新型企业权益语音交互作为比较成熟的人机交互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使用特定的“唤醒词”进行语音唤醒,是用户与智能设备交互的主要唤醒方式之一。2017年7月,某科技公司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但该公司发现,该唤醒词却被他人抢注了商标。在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陈某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某科技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叶挺舟说。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大量抢注商标,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最终,温州中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判决不仅明确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回应了经营者的维权期待,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佩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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