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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社会关注热点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发布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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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合法权益被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为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欺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制度机制,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意见》要求,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家庭变动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针对矛盾争议较多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抚养权问题,《意见》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对实践中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中,其中一起指导性案例“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就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张女士与李某婚后在河北保定市某社区居住,两人有一女儿。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随张女士生活。一段时间后,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未经张女士允许,擅自将孩子带回河北定州市某村。张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长期无法见到孩子,便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在父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但实际分居期间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某可以探望。

“这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此案明确可以参照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

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强化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预防和处置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有的地方学生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个别学生欺凌行为引发恶性事件,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非常恶劣。

如何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学生欺凌,每个家庭都非常关心。指导性案例“江某某正当防卫案”就是一起涉学生欺凌案例。初中生江某某被15个同学在学校厕所霸凌,持刀反击造成3人受伤,其中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因学生欺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欺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说,此案的发布旨在依法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在校园纠纷中,当事人“校闹”等行为,《意见》也予以回应,要求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刺痛社会。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切实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指导性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是一件惩处虐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该案例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等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惩的鲜明态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备受关注。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意见》要求,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加强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各级法院坚持严肃性与可接受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断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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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社会关注热点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发布日期:2024-05-31 16:40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合法权益被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为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欺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制度机制,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意见》要求,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家庭变动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针对矛盾争议较多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抚养权问题,《意见》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对实践中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中,其中一起指导性案例“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就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张女士与李某婚后在河北保定市某社区居住,两人有一女儿。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随张女士生活。一段时间后,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未经张女士允许,擅自将孩子带回河北定州市某村。张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长期无法见到孩子,便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在父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但实际分居期间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某可以探望。

        “这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此案明确可以参照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

        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强化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预防和处置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有的地方学生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个别学生欺凌行为引发恶性事件,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非常恶劣。

        如何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学生欺凌,每个家庭都非常关心。指导性案例“江某某正当防卫案”就是一起涉学生欺凌案例。初中生江某某被15个同学在学校厕所霸凌,持刀反击造成3人受伤,其中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因学生欺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欺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说,此案的发布旨在依法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在校园纠纷中,当事人“校闹”等行为,《意见》也予以回应,要求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刺痛社会。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切实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指导性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是一件惩处虐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该案例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等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惩的鲜明态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备受关注。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意见》要求,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加强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各级法院坚持严肃性与可接受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断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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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制度机制,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

                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意见》要求,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家庭变动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针对矛盾争议较多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抚养权问题,《意见》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对实践中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中,其中一起指导性案例“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就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张女士与李某婚后在河北保定市某社区居住,两人有一女儿。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随张女士生活。一段时间后,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未经张女士允许,擅自将孩子带回河北定州市某村。张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长期无法见到孩子,便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在父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但实际分居期间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某可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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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因学生欺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欺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说,此案的发布旨在依法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在校园纠纷中,当事人“校闹”等行为,《意见》也予以回应,要求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刺痛社会。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切实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指导性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是一件惩处虐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该案例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等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惩的鲜明态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备受关注。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意见》要求,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加强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各级法院坚持严肃性与可接受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断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合法权益被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为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欺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制度机制,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意见》要求,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家庭变动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针对矛盾争议较多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抚养权问题,《意见》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对实践中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中,其中一起指导性案例“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就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张女士与李某婚后在河北保定市某社区居住,两人有一女儿。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随张女士生活。一段时间后,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未经张女士允许,擅自将孩子带回河北定州市某村。张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长期无法见到孩子,便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在父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但实际分居期间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某可以探望。“这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此案明确可以参照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强化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预防和处置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有的地方学生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个别学生欺凌行为引发恶性事件,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非常恶劣。如何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学生欺凌,每个家庭都非常关心。指导性案例“江某某正当防卫案”就是一起涉学生欺凌案例。初中生江某某被15个同学在学校厕所霸凌,持刀反击造成3人受伤,其中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因学生欺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欺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说,此案的发布旨在依法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环境。《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在校园纠纷中,当事人“校闹”等行为,《意见》也予以回应,要求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刺痛社会。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切实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指导性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是一件惩处虐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该案例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等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惩的鲜明态度。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备受关注。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意见》要求,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此外,《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加强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各级法院坚持严肃性与可接受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断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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